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责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药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管理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拟订本市药品、医疗器械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。
(二)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本市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、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;做好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本市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;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。
(三)依法行使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,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;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;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;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,组织协调开展食品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。
(四)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的研究、生产、流通和使用的日常监管;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;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;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执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;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。
(五)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非临床研究及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;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及药品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;监管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戒毒药品、放射药品和特种药械;受理药品进口的备案;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。
(六)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;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,依法核发并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;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、非处方药、中药材、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;检查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。
(七)查处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;监督检验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。
(八)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,负责全市药学专业(不含卫生系统)初、中级技术职务的评定和继续教育工作;组织实施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培训工作。
(九)利用监督管理手段,配合市政府经济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、省医药产业政策。
(十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地址:湖滨南路170号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邮编: 361004